工作時間的計算日工資、小時工資的折算
由于法定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,勞動保障部公布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[2008]3號),將月計薪天數由原來的20.92天調高至21.75天。
據勞動部門介紹,月計薪天數和工資折算的調整,對于提高工資水平的影響有限;在月薪固定的情況下,對于個人收入也不會產生多大影響。至于對加班費等收入的影響,要待通知轉發各地后,由各地出臺具體執行方法作規定。
新文件下發后,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[2000]8號)同時廢止。
■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節假日)=250天 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。
■日工資、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《勞動法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,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,即折算日工資、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。
據此,日工資、小時工資的折算為:
日工資:月工資收入÷月計薪天數
小時工資:月工資收入÷(月計薪天數×8小時)。
月計薪天數: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
據勞動部門介紹,月計薪天數和工資折算的調整,對于提高工資水平的影響有限;在月薪固定的情況下,對于個人收入也不會產生多大影響。至于對加班費等收入的影響,要待通知轉發各地后,由各地出臺具體執行方法作規定。
新文件下發后,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[2000]8號)同時廢止。
■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節假日)=250天 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。
■日工資、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《勞動法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,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,即折算日工資、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。
據此,日工資、小時工資的折算為:
日工資:月工資收入÷月計薪天數
小時工資:月工資收入÷(月計薪天數×8小時)。
月計薪天數: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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